當債務人唯一房產價值高于債務,而債權人又不愿補差價時,雙方往往陷入僵持。
吳忠市紅寺堡區的張某就遇到了這樣的難題。他給做餐飲生意的朋友李某借款50萬元。借款到期后,李某無力償還,提出以其名下唯一住房抵債。該住房市場價約70萬元,這讓張某陷入兩難:若接受房產,不僅要補足20萬元差價,還需承擔過戶稅費和后續變現風險;而李某也不愿低價處置房產,雙方協商陷入僵局。
“在這類糾紛中,直接以房抵債容易激化矛盾,尤其是債務人的唯一住房?!泵鎸@一棘手局面,吳忠市紅寺堡區司法局太陽山司法所所長黃興運用民法典相關規定,創新性地向當事人雙方提出了一套多方共贏的解決方案。首先,設立抵押權,將李某的房產抵押給張某,用以擔保54萬元(本金加利息)的債權,并辦理抵押登記;其次,保留居住權,抵押期間李某仍可正常居住、出租房屋;最后,設置分期還款計劃與兜底條款,李某需分期償還債務,若出現違約,張某可申請拍賣房產,優先受償后,剩余款項仍歸李某所有。
“這既避免了直接過戶的‘一刀切’,又通過物權擔保給了債權人‘定心丸’?!秉S興介紹,這套解決方案,對債權人張某而言,債權獲得了法律層面的強力保障,無需墊付差價;若李某再次失信,張某可通過拍賣房產優先受償,同時規避了直接接收房產產生的稅費和處置風險。對李某來說,不僅保住了基本住房,家庭生活不受影響,還贏得了緩沖期,可以通過經營或打工逐步償還債務,避免了因低價處置房產造成財產損失。
“調解不是簡單地‘和稀泥’,而是要用法律規則尋找最優解?!秉S興表示。目前,雙方已按照協議完成抵押登記,李某也已支付首期還款。這起成功調解案例,為破解民間借貸“抵債僵局”提供了新的思路和實踐經驗。(記者 馬忠)